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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客第一案”托管网站被判赔偿

备受关注的“中国博客第一案”,近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起5日内,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此案的判决,对规范博客网站的运营意义重大。

原告陈堂发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一名副教授,据其诉称:被告拥有的中国博客网站上的一网页自2005年6月24日至原告诉讼时,一直登有《烂人烂教材》的帖子。原告曾于2005年10月24日电话联系被告,向被告明确提出该帖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删除。但是被告以该帖不违反发帖原则拒绝删除,使得该帖一直公开传播,直至原告起诉后,11月3日才被隐藏。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删除《烂人烂教材》以及中国博客网站上对此事件的评论中所有辱骂原告的言辞,并在中国博客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为242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2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被告称,此外,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只能过滤明显反动、色情的内容。本案《烂人烂教材》中的文字无法被系统自动识别、过滤,故不能认定被告在该信息发表后即应当发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网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应承担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

律师点评:

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马战辉律师认为:

“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审判,之所以使人们高度关注,是因为这个案件中人民法院审判的是互联网应用过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有阻却违法侵权信息的义务?对他人发表侵权信息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判决给出了一个确定的结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自己提供的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因管理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以现有的技术水平,对侵权信息无法被系统自动识别、过滤而阻却,或不能及时发现而删除为由对抗管理网络信息平台的责任。网络运营商在赚钱的同时,必须以有效的管理手段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的判决为网络信息安全,强化运营商对网络服务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时间:200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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