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妇联主席蔡立走进电台“民心桥”节目,就我市酝酿出台的我国首部性别平等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相关问题与市民进行交流。
叶女士在热线中问道:为什么有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要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两者有何不同?蔡立回答说,《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条例》改变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单边保护妇女权益的做法,着重站在两性和谐发展的高度,推进男女平等。
首先,前者既保护女性,也保护男性,而后者是一个专门保护妇女的法律;其次,前者内容更加广泛,不仅规定有促进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措施,还规定消除性别歧视,尤其是消除间接的性别歧视,而后者仅规定消除性别歧视的措施,且基本上是直接的性别歧视;第三,前者有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和实行性别平衡原则。而后者主要是消除性别歧视的原则;第四,前者重点推进男女实质平等,并对消除间接性别歧视也给予明确规定。后者侧重于保护妇女的权益,直接的性别歧视有内容规定,但对间接的性别歧视则没有明确规定。
市民李先生在电话中问及性别平等条例对男性的发展和权益有哪方面的保护措施。蔡立介绍说,性别平等条例是一部惠及全市所有市民的法律,不论性别、户籍、年龄,都能受益。在这部法中,将推行公共政策的性别分析、性别预算等制度,实质上是根据不同性别、年龄的不同需求,推动政府在政策规划、资源配置、财政支持等方面给予不同程度的倾斜。
欧阳小姐是一名刚毕业的建筑专业的大学生,来深圳找了很多单位都没被录用,这使她感到很苦恼,后来才知道因为自己是女性,所以很多企业都不要,对此她询问在性别平等立法中有没有解决的办法。蔡立鼓励欧阳小姐不要气馁,她说正在酝酿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规定受害人遭受性别歧视可以要求其恢复原状或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待遇;受害人不愿意恢复原状或给予相应待遇的,应当根据实际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