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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年休假工资计算

一、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享受年休假的条件

1、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只要连续工作已满12个月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即年休假)。

2、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累计工作时间指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累计工作的时间。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www.yiqig.cn 一起过)。

5、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6、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7、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这意味着员工离职时在当年年度已多休的年休假,单位不能以扣款方式要求职工返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第12条第3款)

三、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    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3、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6、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情形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下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时间:20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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