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作为消费者应该知道享有的权利有:1.知情权! 2.自由选择权! 3.安全权! 4.求偿权! 5.参与监督权! 6.接受消费教育权! 7.建立消费组织的权利!
1、 如果您去买东西,用餐千万不要忘了向销售者要发票,万一出现问题,这可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此外,我国有关税收法规也明确规定,一次消费10元以上,不管消费者是否要求开具发票,纳税人都必须开具发票;一次消费10元以下,纳税人可以不开发票,但如果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则不得拒绝。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如果您获得了赠品或者奖品,但赠品或奖品存在质量问题,那您照样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维修,调换,或者赔偿,其售后保障不应因是赠品或奖品有所折扣!(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3、促销商品,打折商品和普通商品作为商品的属性是相同的,区别在于促销商品是零售商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了额外的其他利益。同样一件商品,无论以什么样的价格出售,商家都要对该商品的质量负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消费者的退换货。因此,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阻碍或拒绝消费者退换货,或减低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如果您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使您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伤害,如果您想起诉,应该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在两年内起诉,过了两年您再起诉,法院就不会受理了!)
4、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5、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保留最终解释权:零售商销售促销商品提出的“保留最终解释权”,属于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零售商无权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即使检查器响起,超市也无权搜查顾客身体和随身物品,如确需检查,应由警务人员依法执行搜查!)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注:在超市出口购物完成后的检查小票和购买物品的行为实属侵权行为!顾客付款结束后,商品交易即告结束,此时商品为顾客财产。若无检查器报警提示或其他可以证明顾客购买物品存在问题时,超市出口再次检查实际以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
7、出行提示:在过节乘坐出租汽车时,出租车驾驶员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他人;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不得拒绝运送乘客,运送乘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正确使用计价器,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并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和音响!(根据《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下列情形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止提供服务:(一)携带的物品体积、重量超过出租汽车承载能力或者可能污损车辆的;(二)醉酒或者精神病患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三)前往目的地道路无法行驶的;(四)发现有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造成危害的。)
8、作为乘客,购票乘车就与承运人(即公交公司)形成了运乘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就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及时的送达目的地。如发生意外,公交公司不应以不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乘客受到伤害作为免责事由,推卸责任。乘客与肇事的第三方没有直接联系,根据运乘合同,乘客可以直接要求公交公司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在老年人持免费卡乘坐公交车时,如出现非自身原因以外造成伤害,由此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等,公交公司应当作出相应赔偿YIqiG.cN)
对于乘客在公交车上受到人身伤害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售人员面对歹徒时一定要报警。但乘客买票乘车,公交公司就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这里就有一个延伸义务,即司售人员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地帮助乘客。例如司售人员是有过错的。公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乘客也只能要求其对自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如医疗费及相关损失。
对于乘客在公交车上被窃:不能单纯认定为是公交公司的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毕竟小偷小摸是社会问题。
9、酒店不得禁止自带酒水:酒店设置的“谢绝顾客自带酒水”告示,应该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强制消费;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开瓶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