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问:起诉以后,如果首次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答: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2、问:医疗事故的伤残等级如何认定?
答: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不需要单独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由原告一方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和过错责任程度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
23、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患者死亡),应否赔偿死亡赔偿金?
答: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以外原因产生的医疗过错行为相比,无论是在过错上还是在损害结果上,都更为严重。由于适用不同法律的差异,造成赔偿标准的差别比较大,显然对医疗事故的受害人是不公平的,不利于平衡医患之间的利益关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并不代表受害人不能得到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项目,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跟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性损失,不应包括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中,所以应赔偿死亡赔偿金。
24、问: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
答: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三、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25、问:如何确认起诉前患者单方进行的医疗过错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效力?
答:为了明确医疗机构一方的责任和具体诉讼请求,患者往往在起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过错程度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这些结论不同于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结论,诉讼另一方如果不认可该结论,必须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26、问:被告是两家以上的医疗机构的,如何确定管辖?
答:医疗纠纷案件属于一般管辖,可以由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准的,可以在任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法院立案管辖。
27、问:死亡赔偿金应该如何在原告中分配?
答: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28、问:原告起诉后申请司法过错鉴定而被告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应首先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对于经过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可以根据患者的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29、问:对于因交通事故进行医疗而发生医疗纠纷的,是否要考虑交通事故对于损害后果的作用?
答:无论是伤还是病,就医的患者都不是正常健康的人,在确定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时,要充分考虑患者原有疾病和外伤的因素,根据不同情况承担各自责任。
30、问: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期限多长?
答: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但鉴定时间不包括在内